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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一枚钻戒出质给乙,后甲因需要又要求乙将钻戒返还给甲,乙出于朋友关系将钻戒返还给甲,但同时声明继续保持质权关系。后甲向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钻戒出质给丙,并将该钻戒交付丙占有。该钻戒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丙声称该钻戒为自己所有,在未经甲同意时又将该钻戒出质给丁。丁因保管不当致钻戒丢失,为此产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乙是否取得对钻戒的质权?为什么?
(2)本案中钻戒的质权应属于谁?为什么?
(3)本案中钻戒丢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4)在本案中丙能否取得钻戒的质权?为什么?丙对钻戒的丢失是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