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情形之一除外。
A.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了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B.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C.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D.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