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为
A.A和 B.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 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 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 C.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别提请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 D.A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要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问:(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