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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 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
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 年 2 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
自己曾任合伙人的 B 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
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 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 年 4 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 C 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 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
后因 C 企业开始涉足 A 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 A 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 年 5 月,戊以其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 200 万元,但未告知 A 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2011 年 12 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 150 万元。庚因欠 A 企业 50 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 50 万元,并同时向 A 企业提出就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 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 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 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 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