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4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5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5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长江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A.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B.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C.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D.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