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甲市乙县税务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税务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于是决定:依法追缴A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并根据A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处以罚款138000元。A公司对处罚不服,并且认为乙县税务局适用的处罚依据某行政法规违反法律的规定,于是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A.A公司可以对乙县税务局适用的处罚依据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B.A公司不可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要求对乙县税务局适用的处罚依据附带审查 C.A公司可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要求对乙县税务局适用的处罚依据附带审查 D.A公司请求复议机关对乙县税务局适用的处罚依据附带审查的,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E.如A公司在对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处罚行为所适用的依据的,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提出附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