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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9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税额10. 4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0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单位幼儿园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12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39万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抵扣。该酒厂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0.40+1.30=11.70 (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 (200+15) x13%=27. 9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7.95-11. 70= 16.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