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和兴利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5000元。2012年3月1日,兴利公司向杜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理由是杜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第12条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准怀孕”的约定。杜某认为自己不应该因此被解雇,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定兴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兴利公司支付违法解
A. 兴利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未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B. 兴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杜某
C. 兴利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违反了女职工在孕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D. 兴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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