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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州贸易公司A与东北贸易公司B签订了采购大豆的合同,商定由公司B向公司A供应3000吨大豆,每吨2000元。之后公司A又与某船务公司甲签订了承运合同,由甲负责大豆从东北某港口运输到广州港,实际承运的船公司为乙公司,而乙又将货船(包括船员)租借给了船公司丙来作业。货轮在东北某港口装上大豆后,又在山东某港口装上了鱼粉,货船到广州后发现部分大豆出现与鱼粉混合、发霉等情况。后A公司起诉甲、乙、丙三家公司,要求进行货损赔偿。法院评判由船务公司甲、乙、丙共同赔偿贸易公司A货损费用300万元。 请你谈谈这样评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