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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乙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8月17日传真告知甲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甲公司收到传真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开始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8月22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批成衣的买卖合同。8月24日,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问题】1.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3.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4.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5.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可否主张继续使用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