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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先生是A国公民,A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约翰先生2017年2月15日来北京某外商投资公司工作,12月13日离开中国。在中国工作期间,同时在境内、境外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同时任职、受雇证明,境内公司每月支付工资28000元,另外每月发放住房补贴2000元,物价补贴2000元,子女教育费3000元(经税务机关批准为合理的部分),约翰先生均提供了发票,境内公司予以报销。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约翰先生每月还从在华英资企业获得股息10万元。约翰2017年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