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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装饰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安装材料,支付价款 300 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8万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支付运费,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4万元,支付建设基金3 000元,支付装卸费 2 000 元,支付保险费1 000元。
(2) 当月销售安装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代垫运输公司的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总金额为2.2万元,月末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收到款项2.2万元,代收 保险费 8480 元。
(3) 出租一台安装设备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 2万元,;转让一项无形资产取得收入34.98 万元;销售一项不动产,取得不含税收入 15 万元。
(4) 当月外购电焊机一台 5000元,金属切割机一台 10000 元,专用发票上列示的增值税分别为 800元和 1600 元。
81.该公司在(1)中发生的业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