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区域管理公司内煤矿发生三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区域管理公司分管副职()处理

A. 降职
B. 免职
C. 撤职
D. 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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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矿长、矿党委书记降职处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矿长、矿党委书记降职处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警告处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警告处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煤矿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煤矿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理()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给予其他副职()处理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单位正职()处理 生产(基建)矿井发生1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处分 生产(基建)矿井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降职处理() 矿井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一次死亡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属于() 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属于() 煤矿业务主管科室(区队)正职、副职下井去过的地点小时之内,发生1人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给予行政降职、撤职处分() 集团公司《关于加强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强调,必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矿),发生1次死亡3人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党政主要领导为公司副总师撤至矿〈处〉副总师,正处级撤至副科级;副处级、副总师撤至一般管技()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 煤矿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煤矿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负责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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