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B.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相关监督管理,适且本条例。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均适用本规定 D.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