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对此,持有公司股份0.5%的股东李某认为甲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就王某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该起诉的理由的有()
A.李某持有的股份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李某应当先要求监事会针对王某的行为提起诉讼 C.李某如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 D.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李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