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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8日,李四到某储蓄所要求查询并挂失止付一笔定期存款,但他声称由于存款时间距夸很长,已经记不清确切的存款时间、存款账号和金额。储蓄所职员王某为其进行了查询,查到一笔存款人为李四的定期存款,金额为1万元.存期为5年.但要到2002年9月8日才到期。王某随即为李四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核对储户的地址。后来,李四持单位介绍信,将挂失款全部取走。2002年9月8日,又一个名为李四的人持有该曰到期的为期5年、金额为1万元的定期存单来访储蓄所取储蓄存款,而储蓄所以该笔存款已被第一个李四取走为由,认为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已经作废,拒绝支付。 问:储蓄所对第二个李四拒绝支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