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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取得乙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成本为4200万元(与税法认定的金额一致)。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确认了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甲公司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2017年持有期间除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及资本公积外,未发生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事项。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公司没有出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划。则甲公司2017年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