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拟设立“三人服装有限公司”。甲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丁为其垫付2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2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丁。而乙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乙二商定,由乙二出面与甲、丙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乙。公司于2015年1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甲、乙二、丙,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丙为总经理。请回答下面问题。
A. 甲与丁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服装原料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甲通过该服装原料买卖合同而转移2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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