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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村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村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10000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0000元方可修复。
问:
(1)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堤坝的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丁村,要求丁村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