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
A.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B.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资产处理 C.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D.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