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题库分类
下载APP
帮助中心
首页
考试
搜题
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查试题
>
《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单选题
《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 0.1
B. 0.15
C. 0.2
D. 0.3
查看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778****59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35412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正确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778****59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35413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搜索
相关试题
换一换
单选题
《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0.1 B.0.15 C.0.2 D.0.3
答案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A.10% B.15% C.20% D.50%
答案
单选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5% B.10% C.20% D.25%
答案
单选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10 B.20 C.30 D.40
答案
单选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25%
答案
单选题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50% B.70% C.30% D.20%
答案
判断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答案
单选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三十
答案
单选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10% B.15% C.20% D.30%
答案
单选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答案
热门试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30%(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担保法》 规定,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合同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免费查看答案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关注公众号,回复验证码
享30次免费查看答案
微信扫码关注 立即领取
恭喜获得奖励,快去免费查看答案吧~
去查看答案
全站题库适用,可用于E考试网网站及系列App
只用于搜题看答案,不支持试卷、题库练习 ,下载APP还可体验拍照搜题和语音搜索
支付方式
首次登录享
免费查看答案
20
次
微信扫码登录
账号登录
短信登录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获取验证码
立即登录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免费注册
新用户使用手机号登录直接完成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成功
首次登录已为您完成账号注册,
可在
【个人中心】
修改密码或在登录时选择忘记密码
账号登录默认密码:
手机号后六位
我知道了
APP
下载
手机浏览器 扫码下载
关注
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
微信
小程序
微信扫码关注
领取
资料
微信扫码添加老师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