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豆浆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乙于2008年对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乙于2010年2月3日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
A. 乙于2010年3月2日补充提交的一份刊登在中文期刊上的文章
B. 乙在口头审理时补充提交的一份中文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使用
C. 乙在口头审理时补充提交的中文版《机械设计手册》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D. 乙在口头审理时,就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附具的美国专利文献提交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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