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An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A.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B.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An机关报告的。 C.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An机关备案的。 D.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An机关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