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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贵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100万元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借款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出资股权。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问题:(1)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法律依据、法理依据何在? (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法律依据、法理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