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孙红梅)()
A.在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B.不按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 C.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 D.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活动的;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