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下列关于基本权利效力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A.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宣言 B.在宪政运行过程中发生基本权利效力的争议时,可以通过具体的诉讼或其他规范化程序得到解决 C.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和法律权利的基本属性 D.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既包括作用的主体的广泛性,即包括一切形式的国家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也包括内容的广泛性,从公民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到人身权利和自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