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4年1月起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死亡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是()
A.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1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 B.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C.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50%发给 D.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15%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5%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35%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