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1D5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19N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枷万元承担连带责任。1955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19N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19N年5月1日,甲因乙末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6年8月5日
B.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D.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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