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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经过评标,甲市政卫生设施与中标的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2)工程于2014年8月27日开工,计划工期180日。2014年8月27日,乙施工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该项目因此被搁置,未进行施工。2015年3月27日,甲催告后,乙仍未履行其施工义务。随后,甲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乙单位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问题】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那么甲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