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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告人丙,男,16周岁;被告人丁.男,18周岁。2014年4月9日晚,四被告在公路边闲聊时遇见两名行人。被告人甲、乙见两行人衣着华贵,遂产生找点钱的想法。于是,甲和乙手持匕首、三角刮刀威胁两行人拿钱,遭到拒绝后,丙亦上前,伙同甲、乙对两行人拳打脚踢,抢走手表一块、香烟两盒。其间被告人丁曾试图劝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但被丙一句“别多管闲事”吓住,站在一旁没有动手。事后,甲、乙、丙将抢来的东西平分。 问:丁是否与甲、乙、丙一起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