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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某市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决定对陈某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发现陈某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应税收入近1100万元,应缴纳税款56万余元,但陈某只申报8.5万元,还应缴税近48万元。稽查局并于6月1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送达该通知书时,由于无法找到陈某本人,税务机关便委托工厂所在地乡政府送达,乡政府叫来陈某的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张某签收了该法律文书。但陈某一直未申报。稽查局决定依法按偷税处理处罚,理由是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陈某不服,依法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并于2016年10月21日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会举办之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问:(1)该稽查局存在哪些执法程序问题?说明理由。(2)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是否准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