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成立一个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A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执业过程中与客户串通,私下收取客户好处费100万元后为客户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后来,该审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A会计师事务所赔偿1000万元。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该1000万元的赔偿款项时,A会计师事务所才以其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B. 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以其财产清偿该1000万元的赔偿款项
C. A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有权要求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A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无权要求丙、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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