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未能设定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