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下列哪一情形时,应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 )。
A.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15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B.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销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40%以上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D.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3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3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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