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的合伙人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2 0万元,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同时李某对甲企业负有到期债务50万元,下列关于李某债权实现 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李某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B. 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债务
C. 赵某可以其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对李某所负的债务
D. 李某不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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