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3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商洽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事宜。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乙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资格提出质疑。乙劳务派遣公司李经理当场表态,乙劳务派遣公司从2005年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履行良好。李经理请张经理放心,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向守法合规。经过一段时间的商洽,张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了商洽进展情况。会上,总经理要求张经理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的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张经理带着问题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逐一解答了张经理的问题。
关于甲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劳务派遣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履行
B. 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C. 该劳务派遣协议不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影响,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D. 该劳务派遣协议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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