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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面死。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了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同车司机赵某,二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属于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