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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Ⅱ.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的情况Ⅲ.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