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香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效益不好,餐饮公司于2012年11月31日停业。税务部门对该餐饮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70834元,但餐饮公司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实际申报缴纳税款1896元。此外,李某与他人通谋,于2011年购买50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有关机关发现。税务部门对餐饮公司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是( )。
A.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B.对餐饮公司未缴纳的税款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 C.如餐饮公司是初犯,在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也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D.餐饮公司逃税数额已达到法定犯罪标准,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对李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