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东方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300万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得不到清偿
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100万元
D.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得不到清偿、丙银行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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