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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北籍男子申某与其妻陈某于2003年起在苏州市吴中区打工,2008年1月16日,陈某因妊娠合并贫血等病,住吴中区人民医院,并于当月19日出院。住院期间,医院向陈某输入400毫升血,该血由苏州红十字中心血站向靖江血站购进。2008年1月27日,陈某回老家湖北省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又输血1250毫升,并注入20%血红蛋白50毫升。2010年7月,陈某到苏州后感到身体不适,后经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测,陈某的抗HIV呈阳性,其后又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为艾滋病感染者。2010年9月28日,原告起诉被告吴中区人民医院,认为其艾滋病感染是因被告吴中区人民医院的输血所导致。问: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在出庭诉讼时应当如何进行证据调查与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