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市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区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稽查。稽查中发现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设内账,记录对外销售产品情况。其中:记录的销售额大于实际开票金额。依据其内部进销存账、送货单,确定有4900万元收人没有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少计销项税额840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处以420万元罚款,补税罚款共计1200多元。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对罚款不服,向石城市田家区法院提起诉讼。田家区法院以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偷税为由判决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败诉。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不服,向石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一审程序及审理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田家区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B.法院审理此案,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税收规章 C.一审程序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D.如果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田家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被告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