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具有( )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A.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B.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C.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D.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