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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X13年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4亿元,借款协议约定的正常年利率为5%,罚息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本息,故甲公司从2X15年1月开始按照罚息年利率6%计提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2X15年度计提逾期利息2400万元。2X16年,甲公司与乙银行积极协商,乙银行也已向乙银行总行申请减免甲公司部分利息。 2X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与乙银行债务重组的进度情况,预计双方将于近期达成减免利息的协议。据此判断,2X15年度及2X16年度按照罚息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可能性很小,故2X16年按照5%的正常年利率计提该笔贷款利息2000万元,同时冲回应付利息期初余额中2X15年利息400万元。2X17年4月2013,在2X16年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利息减免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之前甲公司估计的情况基本相符,即在甲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分期偿还利息的前提下,甲公司只需按照5%的正常年利率支付2X15年度和2X16年度的利息。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