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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岳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 000元,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 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11年5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厦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房屋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