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20时许,在文昌市某饭馆门口,周某、徐某、熊某、尤某四人殴斗。被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于2018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5月6日至5月17日对四人执行行政拘留12日。徐某不服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于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本案有( )情形,则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A. 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徐某撤诉,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 徐某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D. 一审期间,徐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尚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E. 文昌市海港区公安分局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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