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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7月10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8月12日前向乙交付70台设备,货到付款,合同自双方盖章时成立。后乙欲将购买的设备转售,遂在7月15日询问甲能否按时发货,甲答复称:"没问题,盖章后就发货。”乙于是与丙签订了7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8月16日向丙交货。
7月20日,甲发现设备库存不足,故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并通知乙只能交付60台设备,乙无奈同意。7月31日,甲将60台设备交付给乙。8月8日,因价格上涨,甲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设备,被乙拒绝。
为按时向丙交货,乙在8月10日以市价购买了10台同型号设备,连同甲交付的60台设备一并交给丙。事后,乙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
(1)甲、乙在7月10日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60台设备?
(3)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