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或者已经交付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是:
A.李某和王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窃取某市多个路口的交通护栏、导向标志牌、红绿灯设施后进行变卖 B.张某因为航班延误,导致生意损失极大,在恼怒之际不顾安全人员阻拦,冲进机场跑道,击碎机场跑道指示灯 C.孙某担心自己下岗,经过计划,在同乡的帮助下,私自卸下对根铁轨,自己再去阻拦火车,制造立功表现的假象 D.小严是某建筑工程集团的工程师,由于与公司存在劳资矛盾,故意在大桥施工过程公使用劣质水泥材料,暗中降低大桥承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