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 B类公司的监管行为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B. 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C.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D. 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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