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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6年元月在农村偏僻之处承包一养鱼塘后,向供电所申请架设一条三相四线低压线路供其养鱼用电,2006年元月底供电所沿鱼塘为其架设三相四线线路(裸导线),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为5.2m。2007年元月张某将鱼塘挖深,并将挖出的淤泥垫高鱼塘四周,此时导线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3.8m。2007年2月供电所人员巡线时,发现地面已被垫高,要求张某将垫高部分铲除,恢复原样,并作了书面通知,但张某拒不服从。2007年6月份,张某为能便于更好地管理鱼塘,决定在鱼塘边建房,建房过程中张某之友王某垂直运输长5m的建房钢筋时,不幸触及到线路死亡。2007年7月王某家人以线路产权属供电公司所有为由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责任。在该案中,供电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